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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文抄袭剽窃禁而不尽,如何有解决之道

时间:2014-09-10 编辑整理:早检测网 来源:早检测网

抄袭和剽窃, 是属于“ 过街老鼠, 人人喊打” 之类。然而,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, “人人喊打” 的抄袭与剽窃, 却像一只只挥之不去、打之不尽的“ 苍蝇” , 总是能在多如牛毛的报纸杂志中找到藏身之地、“ 用武” 之处。

从前, 有人“ 临摹” 诗歌、散文;后来, 有人“ 摘编” 小说、新闻;如今, 有人原封不动地“ 搬” 论文、哲学著作, 有人甚至将文字“ 搬” 上了网络……就在一个月前,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抄袭案件, 号称是“ 哲学界首起`抄袭' 公案” 。原告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许苏民在诉状中指出, 被告暨南大学中文系教授杨启光在其编著的《文化哲学导论》一书中, 3 / 4 的框架袭用了他创作的《文化哲学》一书的理论框架, 甚至论据、论证方法和注释也被抄袭。抄袭和剽窃, 为何屡禁不止?法律禁止“ 文抄公”其实, 抄袭和剽窃, 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。我国著作权法第4 6 条明确规定:抄袭、剽窃他人作品的是侵权行为, “ 应当根据情况, 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, 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、罚款等行政处罚。”

要惩处抄袭和剽窃现象, 首先要解决一个法律问题, 何为抄袭和剽窃?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董天平告诉记者, 法律上认定抄袭和剽窃, 有两个标准:其一, 被抄袭和剽窃的作品是依法受著作权保护的;其二, 抄袭剽窃者把别人的作品基本不动地拿过来, 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使用。

这个“ 基本不动” 有两层含义:有的, 是一字不动地照搬照抄, 这样的侵权行为法律上很好认定;有的, 则是经过了精心的加工和改动。董天平强调, 即使有改动, 如果仍使用了原创者核心的独创的思想表达, 那也仍然是抄袭和剽窃。那么, 对抄袭和剽窃, 是否有量上的要求呢? 比如:抄了多少字或者多少比例等。董天平说, 同样是智力劳动成果, 有的文字作品可能洋洋洒洒数十万字, 比如长篇小说、学术著作;有的作品则可能只有短短几个字、几十字, 比如广告、短笑话。所以, 对抄袭剽窃作品的认定, 单纯从量上很难把握, 主要还是从“ 质” 上来确定。打官司划算吗?现实生活中, 抄袭剽窃现象数量之众, 侵权面之广, 可谓愈演愈烈。但是, 真正告到行政执法部门、真正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却是凤毛麟角。

这, 对于打击抄袭和剽窃来说, 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。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侯体新告诉记者, 抄袭和剽窃屡禁不止, 原因很多。比如:人们的版权意识还不高, 侵权人仅仅被指责为没有“ 文德” , 而少有人想到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;报刊等媒体太多, 侵权行为很难被当事人发现等等。而不经济, 是众多被侵权人不愿寻求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。他们认为, 告到法院也判不了多少钱, 还得搭时间、花精力、出费用, 得不偿失啊! 认了吧。有人打官司为了争一口气, 而绝大多数的人打官司会更多地考虑经济和时间因素。如果得不偿失, 绝大多数的作者反而宁愿忍受被抄袭剽窃之苦, 而望“ 法” 兴叹了……这样的结果, 实际上纵容了抄袭和剽窃。两年前, 本报的一篇稿件《历史文化遗产:“ 城市更新” 中的反思》的题记被另一家报纸全盘“ 引用” , 但却“ 隐匿” 了出处及原作者。几经交涉未果, 记者愤然起诉, 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元钱!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败诉;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,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判。该案原告律师陈立彤说, 一元钱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, 绝不是哗众取宠, 也绝不是说原告所受的精神损害只值一元钱。索赔低价, 而尊严无价! 希望通过此案, 可以有更多的人在被侵权之后愿意站出来讨个说法, 让抄袭剽窃的人为自己的违法付出代价。

董天平告诉记者:对抄袭剽窃者的处罚, 可以有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。最引人关注的是损害赔偿问题。现在法院判案所支持的赔偿有三种:一是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;二是对权利人因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;三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。这样算下来, 司法的保护也应该是经济的、合理的。时事新闻不是“ 挡箭牌”在被抄袭剽窃的作品中, 时事新闻占了相当的数量。文抄公们振振有词:时事新闻, 本来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啊。然而, 法律真是如此规定吗?侯体新律师告诉记者, 的确, 著作权法第2 2 条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作了限制性的规定: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 不向其支付报酬,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……(二)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(三)为报道时事新闻, 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;(四)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、评论员文章……

但是, 对以上第(二)项规定的“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” ,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“ (一)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;(二)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;(三)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。”而对以上第(三)项时事新闻的引用, 实施条例第2 8 条规定, 仅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, 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。所以, 对时事新闻的引用, 仅限于新闻内容的本身, 并限于特定的引用方式, 并不应该笼统地当作“ 时事新闻不受保护” ! 新闻记者在报道中的原创性、独创性的思想表达, 依然受到著权法的保护, 不能被随意抄袭和剽窃。抄袭与剽窃最直接的后果, 是导致我们的文字原创趋于萎缩。如果失去了文字的快乐,我们的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?“ 文抄公” , 住手吧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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